文章标题:三次鉴定古玩是什么意思
在文物与收藏纠纷中,"三次鉴定"并不是一个标准统计术语,而是实务中对"补充鉴定+补充鉴定复鉴"或"补充鉴定+重新鉴定"一类过程的俗称。在司法鉴定程序里,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允许对同一事项发起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,因此第三人参与鉴定的情形并非不常见。
更具体地说,第一次鉴定是委托人选任鉴定机构出具意见;若对意见有异议或发现新问题,可申请补充鉴定,由原机构或另一机构补充说明,这常被称为"第二次鉴定"。若补充鉴定仍不能消除分歧,可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重新鉴定,或自行委托另一机构出具对立意见,便出现了"第三次鉴定"。三次鉴定的出现,通常意味着各方最初对同一件器物的年代、性质、真伪或价值判断存在明显分歧。
值得注意的是,不是所有纠纷都会经过三次鉴定。很多案件一次或两次即告终。只有当下级法院或仲裁庭认为现有鉴定不足以解决专门问题时,才可能启动下一次。司法实践中,法院更看重鉴定机构的资质与送检材料的完整性,而不必然以"次数"作为采信标准。
延伸阅读:
1. 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(司法部令第132号)
2. 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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